市場監(jiān)管總局修訂印發(fā)的《計量比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11日原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7號公布的《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修訂后的《辦法》強化計量比對應用,加強對計量比對的監(jiān)管;更大力度放開搞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可申報國家計量比對項目,激發(fā)計量比對活力。

  計量比對既是量傳溯源方式之一,也是強化計量監(jiān)督管理的重要手段。通過評價參加比對的實驗室反饋傳遞標準(樣品)的測試結果,判定參加比對實驗室所涉及本次比對的計量基準、計量標準、標準物質的運行狀態(tài)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可作為較為客觀公正的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

  修訂后的《辦法》以保障量值準確可靠、滿足新時代計量改革發(fā)展要求為目標,著眼于當前計量比對存在的問題,落實《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加強計量比對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注重推動形成計量比對機制化工作格局,注重增強計量比對活力,提高計量比對供給質量和效益,在健全計量比對管理模式和工作機制、加強計量比對結果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強化計量比對應用方面,《辦法》明確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可作為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復查考核、標準物質定級、計量授權以及實驗室認可的參考依據(jù)。同時,《辦法》加強對計量比對的監(jiān)管,強化了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在激發(fā)計量比對活力方面,《辦法》更大力度放開搞活,將國家計量比對可以由全國專業(yè)計量技術委員會或者大區(qū)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申報實施,調整為具有相應能力和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就可申報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同時,取消了國家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的備案制度。為提高計量比對供給質量和效益,充分發(fā)揮市場力量,《辦法》打破了原辦法中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和參加比對實驗室的資格限制,由依法設置或授權的技術機構擴展到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為確保計量比對結果的科學性、有效性,《辦法》新增了對計量比對傳遞標準(樣品)或參考值的溯源性要求,將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條件中的“能夠提供穩(wěn)定可靠的傳遞標準或樣品”,調整為“能夠提供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的準確、穩(wěn)定和可靠的傳遞標準或者樣品”。

  為更好落實《辦法》要求,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在網(wǎng)站就《辦法》出臺背景、修訂內容等方面進行了解讀。

編輯:圈圈

來源:中國市場監(jiān)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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